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也就是说,个人首套房贷利息住处一年可以扣除12000(1000*12个月),应退税额跟具体金额和前期预缴的税款有关。在扣除12000元前后,使用税率档(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应退税额=12000*适用税率。如3%,应退税额不超过12000*3%=360元等。更为简单的清算方式,可以直接在个人所得税中间相关的资料提交,然后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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