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一般性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收入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收入-800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收入-收入*20%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级数本次应缴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2002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3020003超过50000元的部分407000如果属于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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