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非独生填2000元是违法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
个税申报时,填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属于非独生子女的纳税人即便在填报相关信时选择了“独生”,后续的审核是不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显示,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独生子女信息。
总而言之,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尽量准确合理,确保信息真实有效,遵守相关规定流程。如有不确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税务部门或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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